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玉科律师解读
民事主体必然要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就是民事权利保护法。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变化的,《民法典》虽单独设立“民事权利”一章,仍无法把所有民事权利都做出规定。其他合法权益是指那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但理应获得保护的民事利益,如胎儿权益、逝者的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益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律解释和填补漏洞的功能。
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契合“私权神圣”的理念。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民事主体可以行使请求权予以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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