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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时间:2024/6/4 9:05:30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玉科律师解读

民法属于私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意思自治,有较大的自由空间。民法的大多数规范是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同时,自由并非没有界限。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基本价值追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民事法律,又要遵守其他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习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民法典》总则编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均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司法实践中,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填补法律漏洞,平衡利益冲突,确保公共利益,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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