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62924388
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时间:2024/6/6 9:11:51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的裁判依据,即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通则》第六条采用行为规范的视角,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十条采用裁判依据的视角,体现了私法自治、民事自愿的理念。

本条所称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国际上普遍认可。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会出现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政策的灵活性和时效性较高,而法律追求稳定性和长期性。《民法典》以习惯取代政策,符合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要求,是立法的进步。本条款所称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

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要求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众号同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NjMyODg4OA==&mid=2247484371&idx=1&sn=bcb4dc30a1c8c56eed642b9be1ee431a&chksm=c150db04f6275212466f7cef730f2bc4b8a50e821cae8ba4bd9aca161610b8aa60d937a4fdfe#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