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普遍、不可剥夺、不得转让和抛弃等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因任何原因丧失、消灭。法律包括公法都不得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都不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
公众号同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NjMyODg4OA==&mid=2247484391&idx=1&sn=31750b1f88498ec2d9422a6f41793bce&chksm=c150db30f6275226a637f0bd240bb4abb9fd8966063835934029844d8ec033eb9f19d813e325#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