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依据。
出生时间是医学判断的结果,出生证明是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民法典》赋予出生证明优先于户籍登记信息的证明力。实践中,出生证明在时间上早于户籍登记,是户籍登记的依据。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事人主张出生证明或户籍登记等信息有误的,应当对主张的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死亡证明根据死亡原因不同可以由医院、公安机关、村委会或居委会、殡仪馆等不同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是记载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是判断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基本依据。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不同于死亡销户时间。对于其他足以推翻死亡证明或者户籍登记信息的证据,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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