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一概不保护胎儿利益,不符合风俗人情伦理。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本条规定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胎儿在母体内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受到外力损害的,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胎儿娩出前提起诉讼。
本条将胎儿“视为”自然人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属法律拟制。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没有完成从胎儿到自然人转化,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公众号同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NjMyODg4OA==&mid=2247484407&idx=1&sn=585d0916312435e8fd7841626fa44a2b&chksm=c150db20f6275236a3cfc0a8f9ade8c2a0eaed3ecfeefb5ac8416974a240b02363d783483c77#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