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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时间:2024/6/12 9:21:57

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一概不保护胎儿利益,不符合风俗人情伦理。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本条规定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胎儿在母体内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受到外力损害的,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胎儿娩出前提起诉讼。

本条将胎儿“视为”自然人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属法律拟制。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没有完成从胎儿到自然人转化,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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