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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时间:2024/6/14 9:38:56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玉科律师解读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一经出生即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要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采用三分法,根据自然人辨识能力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辨识能力因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因素不同而有差异。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行为后果负责。本条所规定的成年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正常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独立生活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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