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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时间:2024/6/14 14:51:2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玉科律师解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心智发育仍不成熟,故法律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限制”,主要体现在限定行为有效的范围。一方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上述范围之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生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购买学习必备用品等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但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则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行为依法无效,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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