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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时间:2024/6/20 12:47:50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玉科律师解读

通常情况下,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保护缺乏辨识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限制这些成年人自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裁判。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作出认定或认定恢复的权力。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首先为被申请人确定代理人。

认定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对申请主体亦有严格限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才有权提出认定申请或恢复申请,本人认为自己恢复辨认能力的,有权提出认定恢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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