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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时间:2024/6/21 10:27:12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玉科律师解读

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自然人的住所对决定监护、婚姻登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传统意义上,自然人以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市场经济条件下,异地学习、工作、生活的情况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制作、发放、签注管理。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记载的居所为自然人的住所。

居所是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居所多为自然人临时居住,是暂时性的;住所则是长期固定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多个实际居所,但在法律上只能有一个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住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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