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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时间:2024/6/24 13:05:08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玉科律师解读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与他人签订监护协议约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父母之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当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竞相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相互推诿时,按本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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