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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时间:2024/6/24 13:07:50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玉科律师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以近亲属为主,根据与被监护人的血缘关系、生活联系及情感基础等因素按顺序确定。

夫妻共同生活,有感情基础,有共同财产,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配偶是担任监护人的首要人选。父母子女之间有基于血缘的天然情感,又有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是担任监护人的合适人选。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被监护人有血缘关系,也适合担任监护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关于监护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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