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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时间:2024/6/26 9:51:14

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玉科律师解读

协议监护确定监护人的方式之一。

协议监护的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未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与他人签订协议,确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转移自身责任。

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对于未成年人,协议监护只限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不是协议监护的主体,但对确定协议监护人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监护无效。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合意的结果,监护人一旦确定,即不得擅自变更。

协议确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影响重大,应当本着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原则,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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