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62924388
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时间:2024/7/1 14:28:26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玉科律师解读

意定监护是自愿原则在监护领域的贯彻落实,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将来监护事务的安排,其实质是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把自己托付给最信赖的人。协议的对象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意定监护对被监护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意定监护优先于《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监护。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协议。协议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再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公众号同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NjMyODg4OA==&mid=2247484522&idx=1&sn=d904e99fff9d6f9123eaae3259a0a57a&chksm=c150dcbdf62755ab661d2da41dec080b56e5d39241d9bb5675cf5a95f52e730cac920bb4f9c0#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