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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时间:2024/7/1 14:31:11

监护职责

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玉科律师解读

监护人的职责是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通过代为或协助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有效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须具有相应权利。如,为救治被监护人,监护人享有医疗方案同意权;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享有对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等。监护人行使这些权利时,其他人不得侵害或者剥夺。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条第四款是新增条款,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须注意本条规定的临时照料措施不同于《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临时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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