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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时间:2024/7/1 14:33:22

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一款规定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涉及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时,监护人应当选择最佳方案、采取最有效措施、实现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二款规定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则。从根本上说,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为了促进其健康成长,保障其顺利成年并最终“摆脱”监护。从未成年到成年的成长过程中,被监护人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生活能力是逐步培养起来的,因此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征未成年人的意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判断是否真实意愿,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决定。

第三款规定了最大限度尊重成年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成年被监护人往往还具有一定的“剩余行为能力”,对于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保障被监护人生活正常化;与被监护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监护人协助其实现,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对于被监护人不能辨识无法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由监护人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代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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