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历经1999年、2004年、2013年、2018年四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
1.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
新《公司法》对股东的最大影响是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据此,已经设立的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应调整至五年之内;认缴资本过高,五年内难以实缴到位的,应考虑注销、减资或者股权转让。
2. 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出资的财产除外。股权、债权可以出资,是新增的规定。
3.股东未出资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规定增强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
5.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账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东查阅上述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6.确认了法人人格混同横向否认制度
实践中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关联公司进行资产转移或利益输送,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召开股东会及表决更为方便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通讯技术日益发达成熟,实践中大量存在采用线上方式召开股东会的情形,对于股东多且住所分散的公司而言,能够方便工作,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