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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撤销后法定义务继续履行
时间:2024/7/3 10:41:48

监护资格撤销后法定义务继续履行

监护资格撤销后法定义务继续履行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玉科律师解读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是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后果。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依法应继续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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