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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时间:2024/7/4 10:14:49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意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申请主体

父母子女是最亲近的直系亲属,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即不再恢复。

恢复条件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再恢复监护人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其监护资格永久丧失,不得恢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被监护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亦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过失犯罪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2)确有悔改表现。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不仅要有悔改的意愿;还要有悔改的实际表现,要有改正自己、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实际行动。(3)被监护人愿意恢复。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以被监护人愿意恢复监护关系为前提。

恢复程序

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予以恢复。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决定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

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决定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履行监护职责,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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