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完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规定。
监护关系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于监护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发生被监护人已经成年或完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的情形,监护关系失去前提和依据,是谓监护关系绝对终止。发生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原监护人不再履行监护职责,但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应当另行确定监护人,其实质是更换监护人,是谓监护关系相对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一方应将管理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交还被监护人一方。
公众号同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NjMyODg4OA==&mid=2247484563&idx=1&sn=51b8c7dfca60b6f812625a7f2ba167f8&chksm=c150dc44f6275552e5ef2c95af6ed1f44e3b6e53e713f364dddbae4e09a02a4586e91182d528#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