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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时间:2024/7/5 10:07:00

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完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规定。

监护关系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于监护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发生被监护人已经成年或完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的情形,监护关系失去前提和依据,是谓监护关系绝对终止。发生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原监护人不再履行监护职责,但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应当另行确定监护人,其实质是更换监护人,是谓监护关系相对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一方应将管理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交还被监护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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