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告 失 踪
宣告失踪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宣告失踪条件的规定。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申请宣告失踪的前提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
提出申请的主体是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近亲属以及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1129条有继承权的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但不宣告失踪不影响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除外。宣告失踪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提出,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别。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其他任何机关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公众号同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NjMyODg4OA==&mid=2247484569&idx=1&sn=42f75f10d0ca69927f56f61521f7d1d1&chksm=c150dc4ef62755583ff48fb50ec0e18214ea236c135de31f0f230ccb5607efae688c4b0b0e33#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