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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时间:2024/7/8 14:15:48

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设立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宣告失踪不产生消灭婚姻关系和继承开始的后果,产生设置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后果。设置财产代管人可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状态。这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失踪人的财产首先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管理;当代管有争议,或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上述人员无代管能力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既包括其他亲属、朋友,也包括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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