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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时间:2024/7/9 11:29:56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财产代管人职责的规定。

财产代管人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妥善管理包括保管、维护;包括合理处分,如出卖易变质的货品;也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出租闲置的房屋等。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并非合同约定,而是直接来自法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是无偿的,所以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代管人财产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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