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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四十五条:撤销失踪宣告
时间:2024/7/12 9:25:37

撤销失踪宣告

撤销失踪宣告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玉科律师解读

自然人因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失踪人重新出现时,应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是指重新得到了失踪人的音讯,消除了下落不明的状态。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均由人民法院作出,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条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重新出现,财产代管的前提消失,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终止。失踪人有权恢复对自己财产的控制;代管人应当移交代管的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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