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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时间:2024/7/12 9:28:45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宣告死亡是法律推定,产生与生理死亡一致的法律效果。因此,宣告死亡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期限要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须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如果与该意外事件有关的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此处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是生存还是死亡的法律后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法对被申请人享有继承权的亲属。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宣告人无身份利益,一般不能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只有不申请宣告死亡就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时候,才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要求。

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被宣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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