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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时间:2024/7/22 9:56:03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玉科律师解读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是农村从事土地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以户为单位生产经营,与自然人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有所区别,也不同于非法人组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从事农业生产,不需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不享有起字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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