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户”的债务承担
“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玉科律师解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无法区分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采用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以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由家庭成员共享的,其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农村承包以“户”为单位,在承包期内,无论户内人口增加还是减少,只要作为承包户的家庭还存在,承包户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随着城镇化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有的家庭成员因进城发展等原因,不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可以不再承担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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