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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并分析2018年北京市各基层法院的52个判例发现,妨害公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实质异议,辩解和辩护集中于量刑情节,在“酌定”情节不足以满足被告人心理预期的情况下,有些被告人选择积极赔偿公务执行人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在公务行为合法适当的情况下,妨害公务犯罪防控的重点在行政相对人一方。加强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务行为相对人的法律认识,对防控妨害公务行为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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