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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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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优先于《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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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按《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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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不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被监护人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指定的监护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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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确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影响重大,应当本着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原则,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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