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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按《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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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不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被监护人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指定的监护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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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确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影响重大,应当本着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原则,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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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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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以近亲属为主,根据与被监护人的血缘关系、生活联系及情感基础等因素按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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